温馨提示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已于2019年9月20日废止,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不做要求。
2.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3.提供环评技术服务的单位应满足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有关要求。详见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1909/t20190925_735606.html
4.清单内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均为主动到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进行信息登记的单位,仅供参考,其他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信息可登陆生态环境部网站进行查询。详见:http://114.251.10.92:8080/XYPT/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
6.建设单位作为环评的责任主体,鼓励优先选择信用良好和符合能力建设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38号)要求的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鲁公网安备 37020202001104号